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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种松绑一致性评价高速落地?

    201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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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下,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是悬在众多药企心中的一道“难过”的坎。为了能够如期完成一致性评价,国家在政策上给足“福利”。此前,CFDA连出两份参比制剂目录以加速一致性评价工作的进程。近日,CFDA又出台了品种分类指导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许多条文都松了松绑,这是否就表示药企在松了松口气的同时,一致性评价能够实现“加速度”的飞跃呢?

    科学指导,提速评价

    在如火如荼完成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当下,国家在政策层面也不含糊,3月份,CFDA发布了两批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4月初,又发布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原研进口上市品种,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品种,进口仿制品种,国内仿制品种,改规格、改剂型、改盐基的仿制品种,国内特有品种等仿制药的一致性评价方法,给出了明确意见。

    从现如今我国药企完成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的进度来看,以及尚未有一家药企完成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窘迫现实来看,该《意见》的出台,是为药企能够顺利完成一致性评价工作加大马力。

    “此次《意见》的出台,通过简化流程、明确路径,提高了可指导性、可操作性。”本报特约观察家、武汉科技大学教授徐元虎表示,并不是药企的所有仿制药都有必要开展一致性评价的,有价值则开展,无价值的则放弃。

    对此,安徽九方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谷先锋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该《意见》的出台,将会推动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开展,使此项工作开展得更合理、更规范。具体来讲,对于原研国内生产品种,不用再做一致性评价,这就缓解了原本最棘手的临床验证机构缺乏的压力,同时释放了大量空间给需要的品类去开展工作。对于一些悬而未决、表述模糊的问题给予了修改和明确,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开展工作过程的阻力。对于一些不合理的流程予以简化,更是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对比2016年11月29日CFDA发布的关于征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的指导意见》意见稿,谷先锋对此次《意见》的出台,很是肯定。“第一,有更强的可执行性。《意见》的出台应该是征询了大量的一线建议,并结合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确稿,所以在参比制剂选择、评价品类界定、决策流程等方面进行改进,可行性大幅提高;第二,实事求是,对原意见纠偏。如原研企业在国内生产的品种,现在只需由国家局审核是否按原研工艺生产即可,而不是征求意见稿中必需再做一致性评价,即‘自证’;第三,去除了一些模糊、没有统一定义的表述,减少歧义。如对于国内特有品种,后面去除了‘膳食补充、辅助治疗品种’之类的并列描述,因为这些描述,到目前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容易造成理解上的误差。”他进一步分析到。

    的确,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此次出台的《意见》相比,有了许多的变化,比如相对于“征求意见稿”只针对2018年年底以前完成一致性评价的“289品种”的分类做限定,《意见》则是针对所有化学药仿制药的分类。另外,审核任务由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最终修改为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确定。对此修正,谷先锋解释到,对于“289”数据的删除,可能是总局为今后开展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减少束缚,使品种的选择上增减自如;对于原研进口产品,改由国家食药监总局直接审核确定,减少了其他环节,这体现了对领先者的尊重、对科学的尊重,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局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

    变繁为简,有序竞争

    而综观此次《意见》,其中有两大内容颇值得关注。

    第一,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意见》提出,“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确定发布后,可选择为参比制剂”。对比征求意见稿,两者之间的变化较大。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开展一致性评价,不仅需要自证,还要求进行研制现场检查、生产现场检查、临床试验核查等工作。“其没有像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自证,同时明确提出原研进口上市品种无需开展一致性评价,这些都是基于‘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国家食药监总局心中有数。”徐元虎对此指出。

    但是,谷先锋直言不讳地谈到:“征求意见稿的程序明显有逻辑上的错误。”他分析到,原研企业的同一产品在不同地点生产,还需经过复杂的流程,最后证明“他妈是他妈”,明显不合适。而此次《意见》只要企业报备,国家局审核确定即可,删去了不必要的流程,个人推测国家局审核确定的核心思想是“不同地点生成时是否有可使药品疗效发生改变的因素”。

    不管本意的目的何在,但唯一一点毫无疑问的是,CFDA在此举上显然是有意简化流程,并表明了其在加速落地一致性评价的意愿与决心。

    第二,该《意见》的第六条将征求意见稿中的“国内特有、膳食补充、辅助治疗等品种”直接修改为“国内特有品种”,且没有指出特定的范围或是标准。对于这样“一刀切”的修改,徐元虎提出了疑问,“《意见》中未明确特有的范围与标准,是否可以理解为不在上述五个类别的就算特有,或者说指的是国内特有品种,国外未上市或者已经撤市了的。”

    与之相反的是,谷先锋对此则有自己的一番见解。他理解到,修改是为了纠正文件理解上的歧义,何谓膳食补充和辅助药品,目前这些都没有官方的定义,所以如果把它们写入文件,势必在执行时产生困难。在他看来,特有品种,应该是除去上述五类品种以外的其他品种,如国内研发的新药,国外已经退市但国内还在继续使用的品种等。

    国内特有品种,不仅在名字上有了新的“含义”,在一致性评价工作上也有了实质性的进步。与征求意见稿中,国内特有品种须由食药监总局发布品种名单等相比,此次《意见》直接提出“由企业选择可重新开展临床试验证明其安全有效性,并参照《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提交申请,后续审核通过后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不难看出,这是为国内特有品种开辟“绿色通道”,一定程度上既减少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又将发布名单变为申报,避免了统计名单时可能出现失误或遗漏的问题。

    与此同时,针对国内特有品种,《意见》还提出“企业未选择重新开展临床试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公布其缺乏有效性数据,不建议使用”。这颇有上一秒似乎前途甚好,下一秒却风雨欲来的意味。

    “此《意见》实施后,对于那些没有开展临床试验的企业,将会带来生存的考验。”谷先锋指出,这样一来,市场将更加规范,统一标准后,同质同价,便符合市场规律,避免曾经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发生,导致大量仿制药生产批文将会自动注销,市场开始进入有序竞争的态势。

    诚然,对现有的产品进行一致性评价,无疑是衡量一个制药企业的战略规划和综合实力,是否能跟得上时代发展节拍的综合表现。正如山西太行医药集团董事长助理虞国庆所言,对品种进行一致性评价,不仅有效地提高了品种的档次和技术含量,使品种的疗效更为确切,而且优化了企业的产品结构,提高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再者,还有效地遏制了同质化品种竞争的态势,净化了市场竞争的环境,使品种的竞争从单纯的价格竞争过渡到质量、服务和不良反应的反馈上,这恰好充分体现了对品种一致性评价的科学性和指导性,也是消除产品同质化竞争的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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