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性评价两征求意见稿解读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近期又有新文件。
就在不久前的11月29日,CFDA发布了两个相关文件:一是《关于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选择等相关事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参比制剂选择征求意见稿”),另一个是《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征求意见稿”)。两个文件的修改意见都要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反馈至CFDA。
2015年至今,关于参比制剂选择的相关文件不只一份了。“参比制剂选择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原研药品存在变更企业、变更产地,进口药品地产化等多种情况进一步规范和指导。“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征求意见稿”则主要针对基药289品种的不同品种分类的一致性评价项目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参比制剂选择征求意见稿”四大变化
笔者比较“参比制剂选择征求意见稿”和2016年第61号文发现,主要有以下四大亮点:
优先选择原产地进口药作参比制剂
无论该药品是否在国内已上市,《参比制剂选择征求意见稿》明确参比制剂优先选择原研上市许可持有厂家原产地进口产品;其次才选择原研上市许可持有厂家其他产地进口产品,但该产品须在欧盟、美国、日本上市,并具有参比制剂地位。
原研上市许可持有厂家和产地均发生变化的,需证明其为原研产品,且在欧盟、美国、日本上市,并具有参比制剂地位。
而2016年第61号文只要求“作为参比制剂的进口原研药品应与其原产国上市药品一致”,并无优先顺序要求。
中国上市的原研药未必能成参比制剂
2016年第61号文只要求“若原研企业能证明其地产化药品与原研药品一致,地产化药品也可作为参比制剂使用”。
然而,“参比制剂选择征求意见稿”对能成为参比制剂的地产化药品进行限制: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原研国内地产化产品,同时在欧盟、美国或日本上市的选择为参比制剂;原研国内地产化产品与原研产品处方工艺等均未发生改变的可以选择为参比制剂;原研国内地产化产品与原研产品处方工艺等有改变,其生产企业需证明地产化产品与原研产品质量与疗效一致后选择为参比制剂。
对于原研国内地产化产品与原研产品处方工艺等有改变、其生产企业无法自证一致性的,不能成为参比制剂,需另外确定国外原研药品参比制剂。
改规格\剂型\盐基品种的参比制剂待后续文件
“参比制剂选择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及改规格、改剂型、改盐基的仿制品种选择参比制剂问题,但相关文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改规格药品评价一般考虑》、《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剂型药品(普通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盐基药品评价一般考虑》仍待发布。
参比制剂新添两种途径
除了2016年第61号文所提及的“企业自主购买”,并办理一次性进口的参比制剂的获得途径外,“参比制剂选择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及“委托第三方购买”和“协助企业购买”两种参比制剂的获得途径。
“委托第三方购买”鼓励拥有进出口资质的第三方贸易公司提供参比制剂采购服务,这将利好相关的进口业务。
“协助企业购买”将有望协助企业解决“特殊品种、通过市场途径无法购买的品种”难以购买参比制剂的难题。
“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征求意见稿”新流程
同日发布的另一篇征求意见稿便是“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对不同品种分类(原研进口品种、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进口仿制品种、国内仿制品种、改规格\改剂型\改盐基的仿制品种,以及国内特有、膳食补充、辅助治疗等品种)的一致性评价项目提出了具体要求,比如是否需要开展一致性评价、能否成为参比制剂等进行了进一步指导。以下是需要特别指出的三个方面:
⊙“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需要进行一致性评价的基药289品种的分类再进一步指导。
⊙“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征求意见稿”所影响的范围可能不限于289品种。对于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而言,证明原研国内地产化产品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程序需要参考“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征求意见稿”。
⊙“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征求意见稿”首先提出国内特有、膳食补充、辅助治疗等品种未来也需要进行评价,但方法仍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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