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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药审改革:中国临床试验将迈进新时代
日前,CFDA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征求加快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问题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公告(2015年第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并强调要严惩注册申报造假行为,来自药企、临床研究机构、CRO等产业相关各方反馈给《医药经济报》的一致意见是“一场清理药品注册问题的大风暴来了”。
“风暴眼”是140号文的严厉处罚措施:核查人员在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药品研制资料不完整、不真实的不予批准;发现有临床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处理,追究参与造假的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或合同研究组织中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临床研究资料弄虚作假申请人新提出的药品注册申请3年内不予受理;参与临床试验资料弄虚作假的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整改验收完成前不接受其参与研究的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直接责任人参与研究或组织研究的临床试验资料十年内不予受理。
各方严阵以待
140号文发布后的短短时间里,企业就对政策作出了积极的反馈。类似“大基调定了,中国临床试验将进入一个新时代”之类的感言在药企注册相关人员的圈子内不断传递,大家纷纷认可来自主管高层的声音:药物临床试验中的问题是比较严重的,不规范、不完整的问题非常普遍,不可靠、不真实、弄虚作假的问题确实存在,已经严重影响了药品审评审批的正常进行,干扰了上市药品有效安全的科学评价,破坏了审评审批的正常秩序。
让众多药企研发注册人员点赞的是,140号文件亮明了对临床试验存在问题责任人的处罚态度。各方均认同做好这次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对今后我国药物研发和创新会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对产业转型升级、公众用药保障等带来很好的影响。这样一场注册整肃风暴不仅能够发现一批临床试验不规范、数据不完整、不能证明药品安全有效的产品,使其主动退回或撤回;也能够查处一批临床试验不真实、不可靠,甚至弄虚作假的产品,真正起到震慑的作用;更能够曝光一批弄虚作假机构和直接责任人,真正达到教育大多数的效果;能够使临床试验从此走向规范,使临床试验的数据真实反映试验药品安全有效。
许多参与注册工作的药企人员明确表示,看来监管部门这次不怕暴露问题,不怕揭短露丑,是下定决心整顿市场,要发现问题、暴露问题,不隐瞒问题、遮掩问题,是有能力、有勇气、有成绩、有担当的表现。
北京某大型临床研究机构临床药师窦荳告诉《医药经济报》,文件涉及的各个申办方近期都到研究机构来调资料,自查核查工作已经全面展开,有些企业还邀请了第三方稽查公司帮忙核查数据。临床研究机构在配合企业做试验资料及实验室溯源工作。对于核查结果及影响,窦荳认为临床研究机构因在工作分工中属于实施平台,所受影响相对会小一些,个别机构可能被取消资格,但影响面相对较小。受影响较大的主要还是作为申办方的企业,如果被查出存在临床试验数据不规范,甚至造假,严重的估计会撤出市场。“在数据统计和分析环节是有可能出问题的,尤其是BE(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在分析和统计中有可能造假。监管部门应该事先已经对市场有所掌握,一些临床试验的负责人对项目的质控存在不严的问题。”窦荳透露。
已上市的临床研究公司泰格医药总经理助理刘春光向《医药经济报》表示,此次140号文对药品注册的问题清理,对行业主流药企是明显的利好,泰格已经将这次市场整顿视为进一步扩大业务的历史性机会在全国布局。
刘春光同时提出,过往大型药企组织较大团队做药品注册申报甚至实施临床项目的做法可能面临调整,从利益回避的原则出发,外包给第三方临床研究合同机构是较好的选择。而那些小型研发企业,如靠帮企业做申报资料的,此次可能全部被淘汰出局,在产业的提升过程中,行业的洗牌在所难免。
刘春光判断,经过这轮清理整顿,获得资本支持的领先药研企业市场份额会明显增加。在机会面前,像泰格这样出身于国内市场的临床研究公司,相比跨国企业产业链条更加丰富,对市场的反应速度更敏捷,适应国内环境把握机会的能力更强,立足国内拓展全球的发展前景会持续看好。
制度仍存期待
作为可能面临处罚的承受方,来自行业各方的政策建议也有不少。部分企业建议,可否对过往注册不规范的行为进行综合评估,差别对待,分类处理。对于需要退审的申请,应考虑企业研发投入、工艺验证三批、动态现场核查三批的投入,谨慎对待。对此前在企业注册申报时的现场检查结论,应重视依法依据重新评估。
还有企业表示,如果此轮整顿以后,研发注册真正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对于认真做研究的人和企业来说都是好事,切忌出现雷声大、雨点小,最终老实人吃亏的尴尬结局。
在另一家已上市的临床研究公司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副总经理谭波告诉《医药经济报》记者,从140号文中可以看出监管当局对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问题的决心和态度,同时也体现出变“堵”为“疏”的策略,引导、鼓励企业创新和解决临床急需。客观来看,自GCP从2003年正式实施以来,中国临床试验质量在不断提高,特别是自2007年大核查以后,国内临床试验水平取得飞速的发展和进步,但与国际标准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此次核查对我国临床试验GCP的发展无疑是一次大的促进,将促使中国GCP水平再一次飞跃。
据谭波介绍,自公告发布后,博济医药积极响应号召,首先组织全体临床业务人员学习公告内容,第一时间制定工作行动方案,包括建立高效的与申请人(客户)沟通协调机制、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核心的工作组以及统一调度全国各地一线人员配合等。严谨、专业的工作态度获得了研究机构的广泛认可。
谈到对140号文部分条款的进一步完善,尤其在处罚方面,博济医药副总经理叶晓林提出:“目前核查的1000多个临床试验项目的申报时间横跨2005~2015年,很多项目的临床研究时间早于2005年,如果发现多年前的一个临床试验有问题,要不要给予申办方、研究医院以及CRO公司非常严厉的处罚,甚至3年内不予受理其新提出的药品注册申请,是否可视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在叶晓林看来,因为临床试验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CRO只是受申办方的委托参与其中的一部分工作,并且与申办方和医院、医生相比,CRO相对弱势,申办方和医院完成的很多工作是CRO不能够完全监控到的,如果因CRO参与的某个项目出现问题,对CRO进行严厉问责还需斟酌。事实上,只要落实申办方的责任主体,严把审批关,申办方自然会依据和CRO公司的委托合同对CRO公司进行追究。
此外,叶晓林还指出,我国的临床试验管理中,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认证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医院。如果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出现问题,对其整改合理合法。但是,目前国家并没有对CRO公司进行资质认证工作,对CRO公司进行整改也就没有任何的标准和法律依据。希望CFDA能够借此机会启动对CRO公司的资质认定,相信对促进临床研究水平的提高将起到很大的作用。
此外,叶晓林认为,CRO是一个联系众多药厂的中介服务机构,完成的项目数量众多,时间跨度也比较长,因为几年前的一个项目出现问题,影响现在更加规范的临床项目的申报值得商榷;而因为一个注册申请人的某个项目出现问题,影响和这个CRO合作的其他许多注册申请人的许多项目的申请也应该作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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